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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考生必读
时间:2012-03-28 编辑:www.aspku.com 来源:www.taiwanstudy.com.tw 浏览:

一、什么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不用经过入学考试。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自学考试的学历受到国家的承认,自学考试毕业生享有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的待遇……>>详细

二、自学考试的特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特点,可归纳为:最大的开放性,广泛的适应性,极大的灵活性,自学方法和社会助学的多样性和投资少、效益高、见效快以及以自学、业余为主、工学矛盾小等。如:自学考试面向全国全民乃至整个社会,无入学条件要求,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报考专业、学习方式、地点不受限制;考一门通过一门,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考试时间、考试次数不受限制,考试不及格可考多次、重复考,直到合格为止等等。

三、什么人能参加自考

  1、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教育程度限制。(不限制学历、户口、可在异地报考毕业。)
  2、不用经过入学考试。在报名期间直接到各地自考办报名。
  3、经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在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课程的考试后,即可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还可以申请成人学士学位。

四、开考次数和命题单位

  高等教育自考每年开设4次(各省市开考的次数由省级考办决定),考试时间分别为1月、4月、7月和10月。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

五、及格线和单科合格证

  课程考试合格者(所有课程都是60分为及格),考后一个月从自考办取得单科合格证书。(部分省市实施单科合格证有效期为8年)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不限制参加考试的次数。

六、什么专业不可以报考

  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报考对象有职业上限制的专业只接受部门委培统一招生(如公安系统、医疗机构等)。

七、自考毕业证书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可以考研,出国留学等。其中澳大利亚、英国的高等学府都承认,世界上有20多个国家承认自考学历。(国外认可我国自考学历的情况简介)

八、自考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 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 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南-专业管理

一、自学考试都有哪些专业?

  2008年自考执行新考试计划。新目录中开设的专业是224个,数量比原有的专业减少了近一半。涉及11个一级学科,分设23类。224个专业中,专科141个占63%,独立本科61个占27%,专本衔接专业22个占0.98%。在224个专业中,已经制订全国统一考试计划的专业93个,这些专业覆盖面广,可能会占到各省开考专业的2/3。(点击查看各地自学考试开考专业)

二、专科、本科、独立本科段培养目标与规格是什么?

  专业考试计划从总体上确定了专业考试标准,确定了培养专业人才的目标、规格和要求。
  专科层次各专业与普通高校的同层次同类专业在总体上水平相一致。各专业总学分数,一般不得低于70学分,考试课程不得少于15门,其中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少于14门。
  本科层次各专业与普通高校本科同类专业在总体上水平相一致。本科分为两段,即基础科段(专科)和本科段。基础科段可直接与本科段相衔接。其累计总学分数(不含毕业论亠或毕业设计)不低于125学分。理论考试课程门数不得少于20门,其中基础科段(专科)的学分不低于65学分,理论考试课程一般不少于12门。
   独立本科段,是为各类高等教育形式专科毕业生继续学习而设置的,在总体上与普通高校同类专业本科水平相一致。各专业的总学分(不含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60学分左右,理论考试课程的门数不少于10门。

三、各专业的课程是怎样设置的?

  各专业的课程设置,一般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性环节,其学分比例大致为3:4:3或2:5:3。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实践性环节的设置和考核方式,根据有关规定以及专业与自学考试的特点,由考试计划或课程考试大纲具体确定。

四、考试大纲在学习考试中的作用是什么?

  课程自学考试大纲是在专业考试计划的基础上,按照自学考试的特点,明确课程内容和规定考试标准的文件;是具体指导个人自学、社会助学、课程考试命题、编写教材和自学指导书的依据。
  各门考试课程均有课程自学考试大纲。考生在自学过程中,一定要读懂开考课程的考试大纲要求,什么是识记的内容,什么是了解的内容,什么是理解的内容,什么是要掌握的内容,什么是综合运用的内容,什么是需要教材以外补充的内容,考试大纲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考试大纲中要求考生理解、掌握、综合运用的内容,一般均为考试内容。反之,只需要考生了解的内容,不一定是考试的内容。
  个别情况下,有的开考课程有教材,但大纲暂时未出版,针对这样的情况,考生要以该课程教材的重点部分作为自学的主要内容,因为该教材的重点部门是作为考试的内容。

五、在专业过渡期间,考生需要注意的事情是什么?

  在专业过渡期间,考生一定要及时准确地掌握自己所报考专业的考试信息:新旧专业考试计划中分别有哪些课程,旧计划中哪些课程可以继续使用或可以替代新计划中的课程,哪些课程要停考以及何时停考,各门课程考试采用的考试大纲、教材的版本等。对于旧计划中已经大部分课程考试合格的考生,应该注意截止到何时还可按照旧计划申请毕业,注意剩余课程的时间安排。上述信息最好直接从各地自学考试机构(如省、地区、市等各级自考办)获得,在报考时应该详细阅读有关说明材料,以免造成误解。

六、有些考生还有一两门就要考完了,但是省考办却不再开考,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早在1998年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实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已经明确规定:在新旧计划过渡时期,要切实考虑考生利益,应安排1到2轮原考试计划课程的考试,为考生提供考试机会。一般来说,这至少应该有4年左右的时间。如果,考生在这么长的时间内仍然不能通过旧考试计划中规定的课程考试,考办实际上也不可能无限制地开考下去。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南-报名考试

一、报考对象有哪些?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我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职业、民族、文化程度的限制,均可报名参加专科层次的高等自学考试。(可不考虑户口在异地报名)。

二、报考专科第二学历或本科的条件是什么?

  属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毕业生(或正在攻读专科文凭的在校生或自考生),可报考自学考试专科第二学历或本科层次相关专业。原学专业与现报考专业不相同的,应根据现报考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加考部分课程。报考本科的,在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和实践性环节考核前,必须具务原学专业的专科毕业证书。

三、在什么地点、什么时间办理自考报名报考手续?

  时间安排:
  自考每年开设4次(各省市开考的次数由省级考办决定),考试时间分别为1月、4月、7月和10月。
  自学考试每年举行四次考试,分别在1月、4月、7月、10月份。但并不是每个地区都考四次,有的地区只考4月和10月两次,也有些地区考三次。各地区的报名时间也不相同,要看当地自考办的安排。报考之初,首先要查看当年自己所在省市都在什么时间考哪些课程,来确定自己要报考的科目。(点击查看2009年各地自考报名时间及课程安排)。

  报考手续:
   各地自学考试报有两种形式。有的地区实施网上报名,有的地区实施现场报名。

  实施网上报名流程:
  1、登陆各地自考网上报名网站。
  2、到自考办网站规定的指定银行办理一张缴费用银行卡。
  3、办理银行卡后的新生,和有银行卡的老考生按照报名网站规定的报名流程完成网上报名。
  4、网上报名成功后的新生需要在考办规定时间到自考办进行摄像制作准考证。
  5 、如有任何疑问请和当地自考办联系。

  实施现场报名的流程
  1、新生携带身份证、(军人凭军人证或团以上单位证明)(未满18岁凭户口本)到所在地的市、县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站)办理报名手续。
  2、同时携带2B铅笔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涂机读报名卡用)、并交一寸同底免冠照片若干张(大约4-5张)。
  3、按照工作人员的提示进行缴费,得到打印的考试通知单,通知单上有考试日期、考场和座位号。
  4、在考办规定的时间领取新制作出的准考证。

四、如何报考部门委托开考或验收性考试专业?

  部门委托开考专业、部门委托验收性考试,报考者都必须到委托开考的部门申请参加考试,由该部门到所在地区自考办办理集体报名报考手续。县(市、区)自考办及其报名报考点不办理部门委托开考专业、部门委托验收性考试的考生个人报名报考手续。

五、办理报名手续需要哪些资料?

  首次参加自学考试报名者,必须持本人《民民身份证》或相关证件(注:遗失《居民身份证》的,须由公安户籍部门出具身份证号码;现役军人、武警须持军官证或士兵证、警官证;未成年人须提供户口簿)。在指定时间内到自考办办理新生摄像,用于制作《准考证》以及建立考生档案,也有些地区要求交近期免冠照片,具体要看当地自考办的安排。

  己注册的自考生须持自学考试《准考证》参加当次课程考试的报考。

  注意事项有哪些?

  考生遗失或损坏《准考证》的,应及时向县(市 区)自考办申请补发。申请补发IC卡《准考证》,需报告原准考号码,交纳补办IC卡《准考证》工本费。在重新制作IC卡《准考证》过程中,由县(市 区)自考办发给“临时准考证”,以保证当次考试之用。

六、怎样选择专业与考试课程?

  自学考试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可以照顾到不同文化程度、不同自学能力的考生学习进取的要求,许多省都允许考生同时报考多个专业。但考生同时报考多个专业时应量力而行合理安排。
  自学考试者必须在当地自考委向社会公布开考的专业中,选择一个适合于自己的专业报考。我们提倡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理论基础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选择专业。
自考生在选定专业进行报名注册后(结报考者直接报考),要在所报专业设置的省自考委向社会公布的当次考试课程中,选择参加当次考试的课程。
  每一个考生每一场考试只能报考一门课程。


  可同时报考专科和本科
  考生可分别报考专科、本科段各专业,也可同时报考同一专业的专科和本科段,但毕业时必须先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后才能领取本科毕业证书。
  部分省市已经开始实施自考专科本科毕业证书同时办理制度,缩短考生取证时间。

  《报考简章》是考生报考的重要依据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内容包括:

  (一)开考专业、科目和考试时间;

  (二)报名时间、地点;

  (三)报考对象和报考手续;

  (四)毕业及实践环节考核的报名及时间安排;

  (五)考生应知晓的注意事项等内容。

  考生通过仔细阅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简章》,可以了解每一次考试开设的专业,考试课程的时间安排,各项技能考试的时间安排,引导考生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参加考试,避免出现错报、漏报。可在报名期间从当地自考办购买。

七、考场是怎能样设置的?

  自学考试考场(考点)设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中、小学校。参加考试者应提前一天到“课程考试通知单”指定的设置考场的学校看考场,以明确考场、考室的具体位置,计算好路途行程时间,防止因差20-30分钟到达考场。

八、考试有哪些注意事项?  

  考前做好充足准备

  ① 考前踩点 对于第一次参加自考,或第一次到新考点考试的考生,如果心里对考点路线没太大把握,最好提前踩点,熟悉乘车路线,看好自己所考课程所在的楼层,这样考试当天就可节省很多时间。
  ② 带齐证件 准考证、身份证一定要带齐。考试通知单最好也带上,以备自己考前随时查看考点、考场、座次。
  ③ 备好工具 2B铅笔、橡皮是考生考试中必备物品。
  ④ 把握时间 考前20分钟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进入考场,开考60分钟后经获准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考试过程中把握好时间段

  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考试是考前30分钟),考生可以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将准考证和有关证件放在桌面的右上角,方便监考人员核查。
  开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将在黑板上注明试卷的科目、页数、名称、题目数量以及考试时间,考生对考试可以有大概的心理准备。考生填涂答题卡上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和考试科目标记。
  开考前5分钟,考点将统一发出信号,考生拿到试卷,要尽快按照监考人员的提醒,检查试卷页数是否齐全、是否有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楚,然后在试卷2的规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
  开考15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开考60分钟以后,考生方可以交卷离开考场。考生应先举手要求交卷,并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老师同意后方可离开。

  自考信息答题卡涂写要点

  1、自带2B铅笔、橡皮。
  2、各种号码涂写清楚、齐全,不要误涂或漏涂,否则会导致没有成绩。切记:准考证号码不能误涂写为身份证号码;课程代码在试卷部;考场号在黑板上;座次号在座位右上角。
  3、准时进场。
  4、每个答案只能涂写一个信息点,改错时必须将原来所涂写的黑点擦干净,否则此题不得分。

九、如何发放考试成绩与课程合格证?  

  省自考委组织普通高校教师评阅自考试卷。各评卷场所评试卷返回省自考办后,由省考办统一组织成绩登录,并将考生合格成绩归入档案。成绩合格的,打印“课程合格证书”发给考生保存。
  凡参加考试者都应得到所考试课程的成绩。课程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由自省考委制发“课程合格证书”。“课程合格证书”发至考生后,因故遗失或损毁的,不再补发“证书”,其课程合格成绩有效并记入档案保存。

十、如何复查核实成绩? 

凡参加了考试但未获得成绩者,或对得到的成绩有疑问者,均可向所在县(市/区)自考办申请核实和复查成绩。经县(市/区)自考办核实确己考试而尚未通知成绩的,由自考办补发成绩单。申请复查成绩的,由参加考试者填写登记表,交纳复查费,逐级上报省自考办复查并反馈结果。经复查成绩确有误的,给予更正。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南-学习形式

一、自考学习形式之 普通高等学校自考

  包括普通高等院校,也包括电视大学、各级党、团、干校等院校。这些学校助学多为可脱产学习的全日制办学形式,学校的教学设施比较齐全,师资力量雄厚,开办的助学专业也较多。

  适用人群:适合高考落榜生和非业余学习人员

二、自考学习形式之 民办高校自考

  一些优秀的民办大学除了招收统招的本科和专科学生以外,更多的学生是以自学考试的形式招收的,虽然获得文凭的方式是通过自学考试,但是在校的学习生活和文化活动是完全一样的。

  适用群体:分数在统招线左右、选择民办高校考生

三、自考学习形式之 社会助学自考

  社会助学主办方多为社会助学团体,这种团体主要以各种培训中心及辅导站形式出现。其助学方式和授课时间较为灵活,如全脱产、半脱产、夜校等方式。选择助学单位时,学生要根据自身情况考虑需要哪种类型的助学单位,更要注意助学单位的资质。

  适用群体:自学比较困难的学生、在职考生等

四、自考学习形式之 完全自学

  这种方式是最纯粹、最体现自学考试本质精神的学习方式。如果选择这种方式,你既要有极大的勇气和毅力去忍受没有同伴的孤独,同时还要具备超强的自学能力去克服无人辅导的痛苦。虽然这一领域不乏成功者,但并不适合刚刚走出高中校园的朋友。

  适用群体:自学能力超强者、在职或经济较差考生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完全指南-考籍管理

一、哪些考生可以提出免考申请?

  1、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以及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第二专业,均可按规定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2、报考同一学历层次第二专业的免考

  专科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段)专业,或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可免考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名称和要求相同(或较低)的课程。其中非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相近专业的,免考课程不超过一半。

  3、报考高一学历层次专业的免考

  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即专升本),可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同类课程可互相代替,如“中国革命史”可代替“毛泽东思想概论”)。其中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还可以免考本、专科(段)中课程代号完全相同的课程。

  4、部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课程

  专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段)或专科(段)专业,可免考本、专科(段)中以原学专业基础知识所组成的课程,如数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线性代数”等数学类课程;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非英语类专业的公共英语等课程;物理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或“普通物理”等课程;计算机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计算机软件基础”等课程,中文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中文类专业的“大学语文”、“应用文写作”等中文类课程。

二、哪些课程可以免考?

  国家承认学历的属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肄业生、退学生以及成人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的,可免考己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名称相同的公共政治课程。

  获得有关证书者可免考如下相应课程:

  1.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及以上证书(或笔试部分成绩合格),或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者,可免考非英语类专业本、专科(段)中的公共英语课程。

  2.获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证书(或笔试部分成绩合格)者,可免考非英语类专业专科(段)中的公共英语课程。

  3.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含一级B)及以上证书者,或获得全国NIT《计算机操作基础(windows95)》模块及其他任一模块者(共两个模块),可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的本、专科(段)中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4.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者,或获得全国NIT《管理系统中信息技术的应用》模块证书者可免考非计算机类专业的“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等课程。

  5.获得全国NIT《计算机操作基础windows95》》和《文字处理(word97)》两个模块证书者可免考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专科段)的“计算机应用技术”课程。

  6.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获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可免考农村自考实验区中相应专业的综合实践技能考核。

三、办理课程免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考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自考办提出申请,填写《XX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缴纳课程免考审定费。逾期下次再办理。

  要求免考部分课程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所在的市、县(区)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办)提出申请,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一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原毕业学校或自考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当年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或专科毕业生(最后一学年)可提供学校教务处证明(原件一份)。

  2.原毕业学校的学籍卡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红印);或者将本人人事档案中的学籍卡复印一份,并加盖本人人事关系主管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的公章(红印)。学籍卡应含有每学期所学的课程、学分、学时、考试类型、考试成绩等内容。

  自学考试毕业生只需提供本人《毕业生登记表》中成绩栏部分的复印件一份即可。

四、自学考试转考手续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取得现在省市的准考证

  首先,在需要转入的省市报名,取得需要转入省市的准考证。

  到原考籍所在地办理转出

  各地考办办公时间(部分省市全年办公,部分省市只在固定日期办公,请密切关注自考365网站的各地信息)办理考籍转移的考生须持准考证、单科合格证书和居民身份证,转入省市的准考证,到转出考籍所在区、县(市)招考办办理转出手续。

  办理转出手续的过程

  办理过程中考生本人须认真复查《考籍转移通知单》中转出的科目和成绩,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将准考证交回招考办。

  到现在省市办理转入手续

  考生应在转入省市自考办办公时间,持转出省市考办开具的转出证明,和两个省市的准考证、身份证办理转入手续。

  针对特殊规定

  部分省市对自考转入的考生有严格限制,如将专科考籍转入北京需要在北京考满5门课程才可以办理北京地区的毕业证,将本科考籍转入北京则要考满4门才可以办理毕业证,针对这些不同的政策,考生可以参看我站搜集的各地转考政策, 最好致电当地考办咨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南-毕业手续

一、自考生毕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参加毕业审查,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①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

  ②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③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④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二、在什么时间办理毕业手续

  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具体时间与向当地自考办咨询

三、办理毕业证书有哪些程序?

  考生将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以及全部单科合格证书交当地自考办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发给《毕业生登记表》。
  《毕业生登记表》由考生本人填写,所在单位(非在职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于规定日期送交当地自学考试办公室报所在市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和省考委审核。
   考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不得隐瞒和造假,不得擅自涂改,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毕业资格;审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委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主考学校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毕业生的有关档案材料由省自学考试办公室送毕业生所在单位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四、领取自考毕业证书的流程

  领取凭证:准考证、身份证

  1、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告知自考专业及层次。

  2、在领取毕业生档案登记簿上签名,如系受人委托代领,应同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并在签名栏内签“***代”;

  3、领取档案袋和证书夹,仔细检查,有无错装或缺漏(档案袋内装自考毕业证书、自考课程合格证、自考毕业生登记表及毕业成绩单);

  4、将毕业证书、自考课程合格证取出,由本人妥善保管。将自考毕业生登记表及成绩单(各1份)密封在袋内交本人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建议考生在密封档案前将自己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一份留存备查)。

五、自考毕业生的待遇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是在职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是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的,由省级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选择录用或聘用。

  在工资待遇方面,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南-处罚规定

一、在什么情况下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1、在开考前信号发出或终了信号发出后答题的;
  2、在试卷上非要求说明而自行另加附页或另贴纸答题的。

二、在什么情况下取消考试成绩?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堂考试课程成绩:

  1、在答卷上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作其他不是答案的任何标记的;

  2、携带规定动作以外的文具、工具书等进入考室且不按规定统一放置的;

  3、用规定的蓝、黑两色钢笔和圆珠笔以外的笔(墨)答卷或修改涂抹答案的;

  4、有意在考场内交谈、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5、在考室内吸烟不听劝阻的;

  6、不按考务细则规定填写姓名、考号和座位号或书写太乱无法辨认的。

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南-常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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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南-常见问题

问:“小自考”的概念和“大自考”的区别

答:所谓“小自考”,是社会上对从普通高教自考制度中衍生出来的几种学历认定形式的俗称;是对“两沟通”、“三沟通”“学历文凭试点考试”及“高校在校生自考”等形式的统称。
   “两沟通”即电大与高教自考“沟通”。其毕业证书加盖自考委与省电大两章,并要注明“两沟通”字样。
   “三沟通”即业大、函授与高教自考“沟通”。其毕业证加盖省自考委与主办学校两章,并要注明“三沟通”字样。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是国家对尚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学生组织的学历认定考试。其毕业证加盖自考委与民办学校两章,并要注明“文凭考试”和民办学校名称。学历考试,只限民办学校在校生,只限专科层次,学制三年,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
   而普通高教自考(即“大自考”)无论就其发文机关(国务院、全国人大)、开办历史(全国1982年开考、河北省1983年开考),还是社会信誉(国内通行、国际认可)来说,惟高教自考文凭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文凭相  当。其毕业证加盖全国考委认定的主考学校章和省自考委章。通行全国,出国有效。任何形式的“小自考”都不可能与“大自考”混为一谈。

问:浅谈成考与自考、学历文凭考试的区别

答:目前,各种各样的获取学历途径令人眼花缭乱:成考、自考、学历文凭考、电大、远程教育……到底何种考试才最适合自己呢,这是每个求学者都迫切需要了解的问题。只有彻底了解他们之间的不同之处,才能使自己在各种考试间游刃有余。现在就让我们先来说说成考与自考、学历文凭考试的区别:
   一、办学主体不同
   各大学都有相应的成人教育学院或继续教育学院,所以成教的办学主体一般为国家,但目前也有一些成教是社会力量办学的。自考的办学主体一般为个人或民间机构,也有一些是由各大学办的,但一般都是打着大学的旗号而已。学历文凭考试的办学主体是个人或民间机构。
   二、招生对象不同
  我国成人教育的招生对象主要是在岗人员及待业者、已经离开正规学校的人员和已经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中可看出是名副其实的成人教育。不过目前也有些松动,越来越多的高中毕业生加入到成教的大军中来。自考的情况与成考类似。学历文凭考试则不同,他是民办高等教育的一种,主要招生对象为刚从中等学校毕业出来的想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
   三、文凭不同
  成考的文凭是各大学的成教学院发的,你考上了哪个大学的成教,毕业时就会盖有哪个大学的章;自考的文凭上盖有两个章,一个是主考院校的章,另一个是当地自考委的章。比方说在北京,如果你学的是自考的会计专业,不管你在哪个学校里学习,毕业后毕业证上会盖中国人民大学(主考院校)和北京市自考委的章,与你所就学的学校没有必然的联系;学历文凭考试严格的来说是自考的一种,与自考不大一样的是其毕业证由授课学校自己发,而不是由主考院校和自考委联合盖章。另外,自考与成考均有本科,达到条件者国家也可授予学士学位,而学历文凭考试目前只有大专。?
   四、考试方式、难度不同
  成考入学叫严进宽出,学生只有通过国家统一的成人高考考试,才能入学就读。就像高考一样,也要填志愿。但只要你考上了,一般来说毕业都不会太困难(这与普高很相似);自考和学历文凭考试入学叫宽进严出,学员入学时不需要通过考试,直接就可入学,但如果你想得到国家承认的毕业证,就得一门一门的通过国家的考试。所不同的是,自考是全都是由国家出题考试,难度最大,学历文凭考试由国家考三分之一,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考三分之一,学校自已考三分之一。所以来说,这三种考试,自考最难,成考其次,学历文凭考试最容易。  五、学习方式不同
   这三种考试中,成考的学习方式最多:有脱产全日制学习的,有夜大学,有函授,甚至早期的电大也是成人教育的一种方式。这对学员来说有很大的自主性:如果你有充足的精力与财力,你可以选择脱产学习,体验真正的大学生活;如果你一边在工作一边还想给自己充电,可以选择夜大学;如果你想上外地的著名大学,也可以足不出户的学习—函授。自考呢,相对来说学习方式就要少点,你只能在脱产学习与业余自学之间选择(当然,较大的城市里也会有自考的业余辅导班)。学历文凭考试的学习方式只有一种,就是脱产学习。
   六、含金量不同
  常常有人问我这三种考试之间的含金量如何。其实只要你能毕业出来,其毕业证都是国家承认的。

问、独立本科段与本科有何区别?

答:自学考试中的独立本科段是指“专升本”的本科,是为已取得专科学历的人继续学习而设置的。根据考生原毕业专业与自学考试专业的相关程度,考生须加考几门或直接接考独立本科段的课程。本科是指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的要求而设置的本科专业,它包括基础科段和本科段两段。本科段也接受已取得专科学历的人继续学习。参加独立本科段和本科专业学习的人,最终均可获得本科学历,符合相关要求者,还可申请并获得学士学位。

问、自考生能报大学英语四六级吗?

答:1、在教育部改革四、六级规定之前已经取得四、六级合格证的考生,凭专科、本科毕业证书或普通高校的学生证和四、六级证书仍然可以按原规定办理自学考试外语(英、日、俄)课程免考手续。
   2、在教育部改革四、六级规定之后,大学四、六级成绩不再免考自学考试外语(英、日、俄)课程。

问、普通高校专升本与自考专升本考试有什么异同

答: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是高等院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组织优秀专科生在专科学习阶段的第三学年参加全省教育厅高教处统一组织的招生考试,录取后再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二年,毕业后发全日制普通高校专升本二年制本科毕业文凭。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升本是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或专科在籍生在志愿的基础上,根据本人兴趣和爱好,选报自学考试的本科专业。修完本科专业全部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本科毕业文凭(但在获取自考本科毕业证之前,要取得专科毕业证)。毕业文凭上有两个印章,一个是主考院印章,另一个是省自考委员会印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文凭与其他国民高等教育文凭在法律上具有等同效力。

问、单科合格证有没有期限?期限为几年?

答:单科成绩合格证大多数省市没有时间限制,但有些地区有单科成绩8年有效的规定。
   1、不是所有的省市都实行单科合格证8年有效期的规定。
   2、目前北京、上海、福建、山东、江苏、河北、浙江、新疆、广东、湖北、四川、湖南均未执行此规定。已经执行的省市有黑龙江、陕西、江西、辽宁、河南。
   3、对新考生和老考生在执行的时候,是有区分的,对老考生单课合格成绩是从当地省执行八年有效的期限开始算的。往后顺推八年,而不是指他取得合格证的日期。
   4、具体你所在省的情况咨询当地自考部门。(主要是是否执行以及开始执行的日期)

问、申请学位有年限限制吗?学位成绩保留几年?

答:一般现在自考都没有时间限制了,只要把课程考完了就可以申请毕业和学位了。学位时间限制还是根据各个主考院校的规定来的,每个学校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有的是2年内必须完成,建议您咨询你所学专业的主考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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