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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外留〔200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导厅(教委),新疆生產拔擢兵团教导局,有关高级學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导(文化)处(组),國家留學基金打点委員會、教导部留學处事中心、教导部出國留學人員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學人員处事打点中心:
為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进一步规范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讨生派出和打点事变,提高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效益,现将《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讨生打点规定(试行)》印發给你们,请按照实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為实施國家科教兴國和人才强國计策,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讨生(以下简称公派研讨生)派出打点事变,提高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派研讨生是指按照國家留學基金帮忙法子选派到國外攻读硕士、博士學位的研讨生,和在國内攻读博士學位期间赴國外从事课题研讨的连系培养博士研讨生。
第三条 公派研讨生抬举、派出和打点部門的职责是:
1.國家留學基金打点委員會(以下简称留學基金委)在教导部率领下,按照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方针政策,负责公派研讨生的抬举和打点等事变。
2.我驻外使(领)馆教导(文化)处(组)(以下简称使领馆)负责公派研讨生在國外留學期间的打点事变。
3.教导部留學处事中心、教导部出國留學人員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學人員处事打点中心等部門(以下简称留學处事機构)负责為公派研讨生出國留學辦理签證、购买出國機票等供应处事。
4.公派研讨生选举单位依照國家留學基金重点帮忙范围,结合本单位學科拔擢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负责向留學基金委保举品學兼优的人选,指导联系國外高水平學校,对公派研讨生在國外留學期间的業務深造举辦必要指导。
选举单位应对选举的公派研讨生切当负起打点责任,與留學基金委和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讨生打点事变。
第二章 抬举與派出
第四条 公派研讨生抬举按照“个人申请,单位保举,專家评审,择优及第”法子举辦。具体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留學基金委完成公派研讨生抬举及第事变后应及时将及第文件與名单通知选举单位、留學处事機會商有关使领馆。
第六条 國家对公派研讨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抵偿”的打点辦法。公派研讨生出國前应與留學基金委签订《帮忙出國留學协议书》(见附1,以下简称《协议书》)、交纳出國留學保證金。《协议书》须经公證生效。
经公證的《协议书》应交存选举单位一份备案。
第七条 公派研讨生(在职人員除外)原则上应與选举单位签订意(定)向就業协议后派出。
第八条 出國前系在校學生的公派研讨生出國留學,应及时辦理學籍和离校等有关手续。选举单位应在國家规定的留學克日内保存档案和户籍。
在校生超過规定留學克日未归,其档案和户籍由选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辦理。
第九条 出國前系应届毕業生的公派研讨生出國留學,选举单位应在國家规定的留學克日内保存档案和户籍。
应届毕業生超過规定留學克日未归,选举单位可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复活源地址地。
第十条 选举单位应设置專門機會商人員,归口负责公派研讨生打点事变,建立專門的公派研讨生打点档案;对本单位公派研讨生统一举辦出國前的思维教导和培训,组织深造國家公派留學有关政策和打点规定,对辦理出國手续举辦指导和帮手;為公派研讨生指定專門的指导@西%Nk33n%席或接%636m9%洽@人。
指定@西%Nk33n%席或接%63球版代辦署理,6m9%洽@人应與公派研讨生保持经常联系,对其專業深造举辦指导,發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留學处事機构按照留學基金委供应的及第文件和公派研讨生本人所持《國家留學基金帮忙出國留學資格證书》(见附2),代為验收公派研讨生的《协议书》和查验“出國留學保證金交存證明”后,按有关规定辦理出國手续,开具《國家公派留學人員报到證明》(见附3)等。
第十二条 留學处事機构為公派研讨生辦理出國手续后,应及时准确地将出國信息和有关材料报送我有关使领馆和留學基金委,保證國内外打点事变有效衔接。
第三章 國外打点與联系
第十三条 公派研讨生应在抵达留學方针地10日内凭《國家留學基金帮忙出國留學資格證书》和《國家公派留學人員报到證明》向所属使领馆报到(本人加入或邮寄等适当法子),并按使领馆哀求辦理报到或網上注册等手续。
第十四条 公派研讨生应與使领馆和选举单位保持经常联系,每學期末向使领馆和國内选举单位报送《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深造/研修情况报告表》(见附4)。
第十五条 公派研讨生在留學期间应自觉庇护祖國荣誉,依照我國和留學地址國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與当地人民和睦交往。
第十六条 使领馆应高度重视,积极关怀公派研讨生在外深造期间思维和深造情况,建立定期联系、随访制度,認真及时做好对公派研讨生的经费發放工作。每學年向教导部、留學基金委报告公派研讨生在外打点情况。
第十七条 选举单位应积极配合留學基金委和使领馆处理打点過程中显现的有关问题。对公派研讨生留學期间申请迟误留學克日、提前回國、从事博士后研讨等问题,应及时向留學基金委提出大白意见,并采用有效法子确保本单位选举的公派研讨生學有所成、回國处事。
第十八条 國家留學基金為公派研讨生供应的奖學金中包含伙食费、過夜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資料费、医疗保险费、酬酢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公派研讨生抵达留學地址國后,应从留學地址國实际情况出發,并按照留學地址國政府或留學院校 (研讨機构)哀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公派研讨生应勤奋深造,提高效劳,在规定留瘦臉面膜,學克日内完成學業并按期回國处事。未经留學基金委批准同意,留學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留學身份、留學克日、留學國家和留學院校(研讨機构)。
提前@获%fdmms%得@學位回國视為提前完成留學计划、按期回國。
公派研讨生不得申请辦理有关移民國家的豁免。
第二十条 公派研讨生一般应在被及第留學院校(研讨機构)完成學業。在规定的留學克日内确因學業或研讨需要变更留學单位,应履行如下手续:
在所留學院校(研讨機构)内部变更院系或專業,应出示选举单位和國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函,报使领馆备案;
变更留學院校(研讨機构),应提前两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选举单位意见函、原留學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和新接收留學院校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接收函,由使领馆报留學基金委审批。
留學单位的变更只限于在原留學地址國内。
经批准变更留學院校的公派研讨生抵达減肥貼,新的留學院校后,应于10日内向现所属使领馆报到。原所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转交(告)现所属使领馆,共同做好打点上的衔接事变。
第二十一条 公派研讨生因故不能继续深造、确需提前回國者,应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选举单位和國外留學院校或导师 (合作者)意见和相旁證实,由使领馆报留學基金委审批。
公派研讨生一经批准提前回國,当次國家公派留學資格即终止。
经留學基金委批准提前回國的公派研讨生中,选举单位按照學校(籍)打点规定可感觉其光复國内學業(籍)者,由选举单位按规定辦理复學手续;在职人員回原人事关系地址单位;应届毕業生按已有毕業學历自谋职業。
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回國者,留學基金委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派研讨生留學期间可把持留學地址國留學院校(研讨機构)假期回國休假或收集資料。回國休假或收集資料应征得留學院校或导师(合作者)同意,报使领馆审批。
公派研讨生在规定的留學克日内可以回國休假:留學克日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回國时辰不超過1个月,奖學金照發;留學克日在24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國时辰不超過2个月或每年一次不超過1个月,奖學金照發,回國旅费自理;回國时辰超過以上次数和时辰,自超出之日起停發奖學金。
在规定的留學克日内赴留學地址國以外國家休假或考核,费用自理,在同一年度内,公派研讨生回國休假或赴留學地址國以外國家休假或考核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赴留學地址國以外國家休假或考核,一次不超過15天的,奖學金照發;超過以上次数和时辰的,自超出之日起停發奖學金。
第二十三条 公派研讨生因病不能对立深造中途休學回國,应征得留學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辦理或补辦國外留學院校學籍保留手续,使领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留學基金委审批。
公派研讨生因病中途休學回國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满未康复可申请继续休學,累计不应超過一年(含)。在此期间经治疗康复,应向留學基金委提交國内医疗機构体检合格證明、选举单位意见和國外留學院校學籍保留及同意接收函等相关材料,留學基金委采集使领馆意见后决定其是否是返回留學國继续完成學業;经治疗仍无法返回留學國举辦正常深造者,按第二十一条作為提前回國辦理。
公派研讨生因病中途休學回國时辰累计超過一年,國家公派留學資格自动取消。选举单位按照學校(籍)打点规定可感觉其光复國内學業(籍)者,由选举单位按學校(籍)打点规定辦理复學手续;在职人員回原人事关系地址单位;应届毕業生按已有毕業學历自谋职業。
公派研讨生因病中途休學回國期间,國外奖學金生活费停發;出國前系在职(校)人員者,因病中途休學回國期间的國内医疗费由选举单位按本单位规定负担;出國前系非在职(校)人員者,國内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公派研讨生在留學期间参加國际學术@集%6Bp7d%會或举%612jY%行@短期學术考核,应征得留學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并向使领馆报告。
参加國际學术會议或短期學术考核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公派研讨生在规定留學克日内未能获得學位者,如因學業问题确需迟误深造时辰且留學院校导师證明可在迟误时辰内获得學位,由本人提前2个月向使领馆提交书面申请,出具留學院校导师和选举单位意见函,由使领馆依照其泛泛深造暗示提出大白意见,报留學基金委审批。
经批准延长期限者应與留學基金委辦理续签《协议书》等有关手续。
经批准延长期限内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公派研讨生在规定留學克日内虽经极力但仍无法获得學位者,使领馆应将其深造态度、泛泛暗示和地址國留學院校实际情况报告留學基金委,经批准后开具有关證明,辦理结(肄)業手续回國。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國家急需專業范围的、在國外获得博士學位的公派研讨生,在留學地址國签證政策允许前提下,经选举单治療腰酸背痛,位同意、留學基金委批准并辦理续签《协议书》手续,可继续从事不超過两年的博士后研讨。
1.公派研讨生本人应提前2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选举单位和國外留學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由使领馆提出大白意见报留學基金委审批。
2.留學基金委依照博士后研讨课题與國家科學技术、经济發展结合情况举辦审批,必要时组织專家举辦评议和评审。博士后研讨结束回國,应向留學基金委提交研讨成果报告。
3.从事博士后研讨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八条 对纪律涣散、从事與學業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深造、留學院校和导师(合作者)反响其暗示卑鄙者,使领馆一经發现应@给%妹妹l1k%以@批评教导;对仍不改正者,要及时报告留學基金委,留學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派研讨生深造期满回國,由使领馆按國家规定选定回國路线、供应國际旅费,乘坐中國民航班機回國;无中國民航班機,购买外國航班機票应以安全、经济為原则。
第三十条 公派研讨生一经签约派出,其在外期间的國家公派留學身份不因经费帮忙来源或待遇变化而改变。如获其他奖學金,应经留學基金委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依照國家公派留學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國处事等相关义務。
如自行放弃國家留學基金帮忙和國家公派留學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留學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派研讨生留學期间改变國籍,视為放弃國家公派留學身份,留學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回國與处事
第三十二条 公派研讨生应按期回國,填写《國家公派出國留學人員回國报到提取保證金證明表》(见附5),由选举单位在相应栏目中签拟订见,尽快向留學基金委报到(京外人員可经過进程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法子报到),按哀求递交书面材料。留學基金委审核上述材料后,通知有关YKS沙發,金融機构将出國前交存的保證金返还公派研讨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公派研讨生(不含在职人員)學成回國,按照國家有关就業政策和规定和與國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美國黑金,就業。
第三十四条 选举单位要把公派研讨生的回國是情纳入本单位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对學成回國研讨生的就業、创業等问题积极加以引导,為其回國是情和创業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教导部留學处事中心应按照國家规定,為在國外@获%fdmms%得@學位回國、落实事变单位的公派研讨生辦理回國是情的相关手续,為其回國是情和创業供应必要的处事。
公派研讨生出國前與选举单位签有回國定向就業协议的,选举单位应及时将该名单报教导部留學处事中心备案。
连系培养博士研讨生回國后应回选举单位辦理以上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派研讨生按期回國后应在國内延续处事起码两年。
第五章 违约追偿
第三十七条 在留學期间擅自变更留學國别和留學身份、自行放弃國家留學基金帮忙和國家公派留學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學计划擅自提前回國、从事與學業无关活动严重影响深造、暗示极為卑鄙和未按规定留學克日回國過时3个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國处事期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為,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員应抵偿全部留學基金帮忙费用并支出全部留學基金帮忙费用30%的违约金。
未按规定留學克日回國過时3个月(含)以内的行為,构成部分违约。违约人員应抵偿全部留學基金帮忙费用20%的违约金。经使领馆批准,仍可供应回國機票。
因航班等出格原因超出规定留學克日1个月(含)以内抵达國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出國前尚未还清國家助學贷款的留學人員,出國期间应按國家助學贷款有关规定偿还贷款,确有偿还困难的应辦理相应延期手续;对過时不归违约人員,应按《协议书》和國家助學贷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務。
第三十九条 使领馆应及时将公派研讨生违约情况和為其帮忙留學经费情况报告留學基金委,协助留學基金委做好违约追偿事变。
第四十条 选举单位应及时向留學基金委供应所掌控的本单位违约人員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协助留學基金委开展违约追偿事变。
第四十一条 滅蚊燈, 对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行為,留學基金委依照國家法律规定和《协议书》有关条款对违约人举辦违约追偿。违约人本人或其保證人(即协议书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如违约人員按《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数予以经济抵偿,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违约人員未按《协议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做出抵偿,则将哀求其國内保證人承担经济责任。如违约人員及其保證人均不承担约定的经济抵偿责任,则将在國内经過进程法律門路解决。
2.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协议书》约定履行经济抵偿责任者,除经過进程法律門路解决外,必要时还将采用其它辅助手段,如以留學基金委名义向國外有关方面通报违约事实;将违约名单予以公布等。
3.违约人員完成经济抵偿后,即了结了與留學基金委所签《协议书》的义務,但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的身份不乱。协议了结情况由留學基金委通报使领馆、违约人員本人和选举单位。
第六章 评 估
第四十廢鐵回收,二条 教导部建立评估体系和鼓动勉励機制,对公派研讨生出國留學的总体效益和有关项方针实施情况举辦评估,特别对各选举单位派出人員的质量、留學成果和按期回國等情况举辦综合评估,并依照评估功效调处各选举单位的选派计划和选派范畴,以保證國家留學基金的操纵效益和國家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该评估也将作為对有关使领馆和留學处事機构留學打点與处事事变绩效评估的一部分,以促进留學打点事变的加强與提高。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导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發的有关规定與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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